政策快报 |《惠州高企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发布
来源: | 作者:茂森企服 | 发布时间: 2022-07-06 | 898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28日,我司作为公约发起单位参与了由惠州市科技局主办的“2022年广东省高企服务团活动(惠州站)暨高企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仪式”。


会议主要围绕高企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内容进行解答及签约,同时联合了广东省高企服务团专家进行“一对一”辅导专场活动,旨在保障惠州市高企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自律自强,形成同行互尊、互助、互促、互学的良好风气,共同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



会议现场


在签约活动环节,茂森咨询与行业其他服务机构一同签订了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并获得发起单位荣誉牌匾;


签约仪式


今后,我司将始终以优质的服务,专业的技术水平,为我市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服务,共同助力我市高企实现高质量发展。








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服务行业的良好秩序,推动我市高企服务机构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共同助力我市高企实现高质量发展,由惠州市高新技术与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及各惠州市高企服务机构联合发起,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的高企服务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企业开展的高企认定培训、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各类技术服务业态。


第三条 本公约所指的高企服务机构是指辅导在惠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培育发展成为高企并持续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咨询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高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的公告》要求,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高企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以质量、专业和信誉赢得市场,认真履行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从业人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保守秘密、公平竞争的职业操守与准则,积极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创新服务模式,为我市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及行业形象。

(三)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专业服务对象、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与企业解除服务合同或从业人员离职后,应主动将高企申报材料及各相关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与企业做好妥善交接。

(四)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

(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正气。

(六)同行互尊、互助、互促、互学,加强交流、共同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

(七)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尊重事实,坚持原则,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八)自觉接受公约执行委员会和社会及媒体的监督。


第五条 高企服务机构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假借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单位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活动。

(二)以虚假手段获得客户信任,包括但不限于以其他高企服务机构的名义招揽业务,恶意诋毁其他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等行为。

(三)欺瞒或串通企业虚构申报资料或出具不实的财务审计(鉴证)报告。

(四)诱导企业按比例私分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五)签订阴阳合同,伪造业绩,骗取财政奖励资助。

(六)委托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编写报告或从事相关工作。

(七)未经企业允许,泄露、拷贝、套取高企相关信息资料,从事盈利性商业活动。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高企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签订高企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辅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和维护。

(二)协助企业申报培育入库(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

(三)指导企业建立及完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

(四)协助企业完成高企认定申报。

(五)指导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做好高企资质维护工作。

(六)帮助企业及时开展各项科技统计填报。

(七)向客户宣传高企相关政策资讯及开展业务培训。


第七条 高企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纽带作用,促进企业交流,积极配合科技部门主动向企业宣传或培训各类科技政策,引导企业重视维护高企资质,充分理解高企的意义内涵,政策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企培育入库政策。

(二)知识产权布局工作要求。

(三)编制研发费用核算体系标准。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及评价流程。

(五)高企认定申报要求及流程。

(六)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

(七)科技人员培训、交流通知。

(八)其他各类高企行业相关的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均有互相监督的权力。


第九条 成员单位均有权向相关业务主管行政部门如实检举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条 凡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公约的单位均可向任何一家成员单位提出申请加入并签署公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签署后交由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代为保管留存。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8日